郑煤机格林公司废钢运输服务项目竞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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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价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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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采购内容:废钢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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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车地点:郑煤机集团东区(经开区第九大街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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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地点:郑煤机格林公司(上街区丹江路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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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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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开始时间:2020-04-14 13:00 |
报名结束时间:2020-04-17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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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开始时间: 2020-04-17 10:00 |
竞价结束时间: 2020-04-17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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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公开 |
是否支付保证金: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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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100000(元)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郑州上街区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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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郑州煤机格林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银行账号:254619969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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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现场勘察:是 |
是否需要资格预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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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类型:一般竞价 |
资格预审时间:2020年04月14日--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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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价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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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90(元) |
报价类型: 自由降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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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降幅: 2 (元) |
报价延时: 2(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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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轮次: 无限次 |
价格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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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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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姓名: 宋海志 |
单位:郑煤机格林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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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5690855666 |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丹江路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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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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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价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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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人民币(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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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较强车辆组织能力,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废钢运输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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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价单位报名时应出具以下资质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我公司留存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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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报价经办人身份证;②有效营业执照;③道路运输许可资质;④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本人参加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⑤保证金汇款证明或保证金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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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报价前向甲方缴纳报价保证金壹拾万元,中标单位此款项即转为合同履约保证。(在甲方账上有应付款的,可出具同意其中壹拾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使用的承诺书,无需另付保证金)。未中标的三日内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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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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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方式:郑煤机集团招投标平台http://www.zmjbid.com。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质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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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价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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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价要求:报价为含9%增值税吨单价,含装车费、运费、卸车费等(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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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提供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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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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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收到废钢验收无误,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甲方挂账,甲方根据资金情况在挂账三个月至十五个月内陆续分批以银行电子承兑方式支付运费款。(承兑不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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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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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对此次竞价价采购提出的询问,请致电郑煤机格林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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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宋先生 电话:15690855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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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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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竞价价采购内容,按照《郑州煤机格林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比价采购小组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报价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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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价单位相关资质不符合本次竞价价要求的报价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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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本次竞价价采购要求条件有偏离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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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竞价价采购方不解释未中标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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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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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审结果中标方应在三天内与我公司签订废钢运输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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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标方放弃或无正当理由不与甲方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甲方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甲方有权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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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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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需要运输废钢时应至少提前八个小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调配车辆保证按时装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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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对运输业务资质的合法性负责,承诺具备废钢运输的相关资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货物,自行承担相应违法后果。乙方承担废钢装、卸、运输过程中人员、货物、车辆安全责任。(特别提示)包括车上废钢捆扎加固责任,若承运物品发生损毁,所有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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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车辆应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法规,确保运输安全。车辆应符合道路通行及环保许可。采取有效方法牢固捆扎车上货物,承运车辆必须配备防雨棚布,保证废钢在运输过程中的清洁,做好防雨、防潮、防油污等措施并不得在废钢中混入其他杂物。保质保量按时将承运物资运送到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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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应规范管理运输车辆。加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保证承运车辆、人员的各种资质、手续、通行许可等合法有效。在运输途中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等事故所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车辆、人员应无条件遵守装、卸地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管制措施。在合作业务生效期内,发生在装、卸企业所辖区域内的一切作业活动,均须接受装、卸企业各项制度约束和考核。合作生效期内,须接受甲方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安全制度管理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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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因乙方原因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将废钢运至卸车地,影响甲方正常生产进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累计超过三次未按要求完成运输任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乙方承运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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